《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减免税货物税
文章来源:四方网络 作者:4PNT 发布时间:2021-07-21
《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
一、如何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并将相关电子数据直接通知申报地海关;
申报地海关根据电子数据,凭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财产、权利,直接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相关手续。
二、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需要多久?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人,参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六条规定,将主管海关审核减免税申请人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条件的工作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指《海关法》第六十八挑规定: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目前海关正在试点的关税保证保险、集团财务公司保函等也属于上述范围。
四、如何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
为减轻减免税申请人负担,简化手续,将原来的《办法》规定由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调整为,主管海关在准予担保期限届满前,确认可予以延期的,主动延长其准予担保期限,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减免税申请人。
五、《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怎么计算?
《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延长的,延长期限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办法》对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有3方面调整:
1、延长期限,将报告期限由原来每年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含)。
2、规范管理,对未按时报告的,不予受理其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申请,同时将超期未提交使用情况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3、明确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主管海关可以受理其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申请。
七、减免税货物异地使用结束后,如已超出监管期限,减免税申请人还需要办理手续吗?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对于减免税货物在异地监管期间,其监管年限届满的,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在异地使用结束后,无需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八、减免税虎屋需要提前解除监管时,该怎么办理?
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需要补缴剩余监管年限相应的税款,因此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补税申请,补税原因选择提前解除监管。
办结补税手续后,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
九、减免税虎屋结转手续有什么变化?转入地海关从什么时候开始对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监管?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的要求。
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自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在剩余的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十、本次修订对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结转、转让和减免税申请人终止等情形在具体操作上有哪些变化?
为了简化手续,本次修订对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结转、转让和减免税申请人终止等情形,在补缴相应税款等相关事项办结后,不在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