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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出口监管仓库,想从事出口监管仓的不容错过!

文章来源:四方网络    作者:4PNT    发布时间:2021-06-23

一、什么是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俗称“出口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早在1988年,深圳出现了我国第一家出口监管仓库;截至20207月,全国共有出口监管仓库119家。

二、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区别

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仓库合称“两仓”,是保税物流的基本形态及载体。出口监管仓库主要存放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还可以存储为了集拼而进口的货物,出库也面向国内或国外。相对而言,保税仓库货物来源主要是进口(部分通过特殊区域及保税场所等以保税流转方式而来),出库是面向国内或国外。


三、出口监管仓库的类型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两大类。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即国内货物先出口至仓库,再分拨配送至国外。早期广东省沿海很多出口监管仓库,利用珠三角地区商贸业发达、临近中国香港枢纽港优势,采购鞋类、玩具等商品,在出口监管仓库内打包、集拼、组柜后,利用中国香港密集国际航线出口至世界各地。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通常是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至仓库,以核销加工贸易手(账)册;再通过进口报关手续回流国内(以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以满足加工贸易核销、多方销售货权转移、转换贸易方式等多重市场需求。

四、出口监管仓库存储货物的规定

出口监管仓库的主管海关是仓库库址所在地海关,同经营企业的注册地或所在办公地址无关。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1)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 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5) 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6) 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以下三类货物:

(1)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 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 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1.仓库经营企业

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胡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米。

2.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3.出口监管仓库验收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出口配送型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它设施;

(3)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 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帐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1.许可证件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许可证件。

2.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若按规定须缴纳出口关税的,货主应缴纳相应税款。

3.退税

4.流通性增值服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但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经主管海关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对此实行登记管理。

5.保税货物流转

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对转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符合存储货物的要求;出口配送型仓库若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即为改换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不允许保税流转,也不得在国内销售;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集中报关

集中报关又被称作“分送集报”,即经主管海关批准,对入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每批次货物入仓时,企业必须向主管海关申请,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集中报关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7.自行或转关运输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以自行运输有关货物。对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转关运输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8.货物存储期限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对于需要延期的,发货人应在货物储存期满10日前向海关提交延期申请,海关下库核查后决定是否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企业应办理超期货物的出仓离境、退仓、征税、销毁等手续。

9.货物更换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10.月报及盘库

经营企业每月向主管海关报送上月仓库货物的进、出、转、存、退等情况。海关每年会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一次或多次盘查,核实实际库存及有无异常经营情况。


七、出口监管仓库典型做法

实践中,发展较好的出口监管仓库往往对多个功能及政策交叉、叠加使用,例如,国际配送业务的货物来源可以是国内或者国外,国内货物采用集中报关方式入仓,进行分拆、分拣、打托缠膜等增值服务后,出仓分别运往世界各地。笔者归纳了下列典型做法:

1.存储

包括加工贸易及保税流转出口货物等保税货物的存储;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存储;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的存储。

2.流通性增值服务及国际配送

最迟是在21世纪初,沃尔玛、反斗城等国际知名企业将境外拼箱业务迁移至深圳等地的出口配送型仓库,叠加入仓退税优势,大量采购鞋类、电器、玩具、服装等,分门别类包装后,拼装组柜后出口到欧美超市。

3.贸易方式转换或(及)货权转移

按照外商要求,电脑显示器A企业通过来料加工方式先将产品出口至国内结转型仓库给香港公司B后,电脑品牌商C公司再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仓库进口至国内使用,实现货权转移及贸易方式转换,降低了此类“国货复进口”模式的物流及时间成本。

4.提前退还加贸风险担保金

国内某轮胎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时,交纳风险担保金。企业在生产完毕、将成品轮胎出口至临近的出口监管仓库后,申请退还风险担保金,以减少资金占用,且相比之前全部出口至距离较远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减少了物流及时间成本。同时,外商还从国内不同厂家分别采购刹车片、车毂,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同轮胎拼装成套后,再销往世界各地。

5.分送集报等多种进出仓方式

货物进出仓方式灵活,体现在两点:货物可以整批进仓、分批出仓,分批进仓、整批出仓,分批进仓、分批出仓等;国内货物入仓时企业可以申请集中报关方式,货物先行入库,在合理时间段内累积至一定总量后再报关,实现报关时间后移,节省成本。

6.内销选择性征税

对料件税率比成品高的加工贸易产品,如果按照加工贸易方式内销成品,会以料件价值征税。而企业将成品出口至出口监管仓库,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成品,则使用成品税率征税。

7.入仓退税

通常出口监管仓库是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手续。在2004年年底,经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深圳、厦门符合有关条件(如上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的个别出口监管仓库开展“入仓即予退税”试点,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即视同出口,海关在出口货物入仓结关后、实际离境前,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该政策后仅扩大到部分地区的少量出口监管仓库。

8.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退税

八、典型案例

天津海关审批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助力企业享受燃料油出口退税。

20201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际进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该政策改变了国际航行船舶燃料油主要依靠供油企业国外进口的局面。天津海关通过审批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结合“三步走”模式使得国产燃料油转化为保税燃料油供应国际航行船舶。

国产低硫船用燃料油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三步走”:

(1) 国内生产低硫船用燃料油进入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出口退税;

(2) 低硫燃料油从出口监管仓库转入保税仓库,成为保税燃料油;

(3) 通过供油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燃料油。

九、入出仓申报

1.入仓报关

(1) 出口货物报关

企业先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为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运输”(代码为9),报关类型是关联报关,报关单类型是出口报关单。再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运输方式为“监管仓库”(代码为1)。报关单结关后,入仓申报成功。出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出口关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或者缴纳税款。

(2) 进口货物报关

出口配送型仓库若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及为改换货物包装而进口包装物料,则:企业先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代码为1233),运输方式为实际运输方式(如水路运输),报关类型是对应报关,报关单类型是进口报关单。再补录进口报关单信息,监管方式及运输方式同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后放行结关即可。

2.出仓报关

(1) 出口报关

企业先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代码是1233),运输方式为实际运输方式(如航空运输),报关类型是对应报关,报关单类型是出口报关单。再补录出口报关单信息,监管方式及运输方式同出口保税核注清单。货物拼装出口时,可按照原入仓货物的实际状态分别申报,但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货物”。

(2) 进口报关

企业先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为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运输”(代码为9),报关类型是关联报关,报关单类型是进口报关单。再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按照实际填写(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运输方式为“监管仓库”(代码为1)。

3.保税流转申报

流转申报的原则是“先报转入、再报转出”,企业根据需求可以选择无须报关单的“非报关”模式,也可以选择需要报关单的“报关”模式。现以“非报关”模式为例,转入企业先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为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运输”(代码为9),报关标志为非报关,关联手(账)册备案号为转出企业的账册号。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通过后,转出企业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相关要求同转入申报基本一致,但关联手(账)册备案号为转入企业账册号。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后,进出口保税核注清单将由系统自动比对后予以通过或者退单。

十、延伸阅读

企业可以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的出口监管仓库。对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情况,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做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政策依据推荐阅读如下: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6年实施,2018年修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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